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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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地上工程款19705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98529元自2018年1月21日起、98521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地下车库工程款777819.39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损失695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及鉴定费40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1元,由原告***负担2630元,被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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