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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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贷款本金106975.64元、利息11054.73元、罚息3068.4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0697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