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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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履行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7元、由被告***负担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