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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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林甸县丽水华庭小区13号15号楼沿街商服南数1号门(第一间商服,建筑面积60.76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应义务。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原告***2014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123403.28元、赔偿原告***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违约金19749.36元,以上违约金共计143152.64元。 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原告***以已付购房款总额51159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实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提交所需全部资料之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617.00元,由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47.00元,原告***自行负担270.0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扣除由原、被告承担部分,退还原告***49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