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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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4民初1621号 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生,壮族,公民,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7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献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展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