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4民初1621号

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生,壮族,公民,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7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献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展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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