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10364.86元(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并按照年利率12.87%承担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