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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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26.23元、公共照明路灯费224元,合计2950.23元;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