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秦安某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某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3759159.5元; 二、秦安某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某担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37591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甘肃某担保公司对秦安某果业公司抵押的塑料周转筐30000个、制冷机组1组、叉车1台、果筐6000个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秦安某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甘肃某担保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0元; 五、驳回甘肃某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24400元,由甘肃某担保公司负担772元,由秦安某果业公司负担23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