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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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3933号民事判决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 二、***向***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负担918元,***负担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元(***已预交),由***负担1836元,***负担183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