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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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14民初147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原告于成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14民初147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原告于成龙,男,194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刘向阳,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阎良区XX栋XX号。(缺席)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院查明2016年6月22日,原告于成龙向被告刘向阳提供借款10000元,被告刘向阳在原告于成龙的银行交易回单上署名签字,承认借贷关系。另,查明该10000元借款,系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刘向阳交付。判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刘向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于成龙返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向阳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刘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董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梁 勍书记员赵 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