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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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洋浦凯威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北部湾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2428.36元及利息(利息以122428.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被告洋浦凯威船务有限公司负担2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