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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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4422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442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8元,减半收取17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