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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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乐业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广西乐业县乐源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乐业县乐源有机肥堆料场及仓储基地等全部厂房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由被告乐业县人民政府适当赔偿原告广西乐业县乐源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87786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乐业县乐源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乐业县乐源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乐业县人民政府负担25元;评估鉴定费41755元,由原告广西乐业县乐源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77.50元,由被告乐业县人民政府负担20877.50元。 上述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017301040003777)。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