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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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将申请人***及案外人陈美君双方名下共有的位于娄星区房屋(产权证号为:湘(2017)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XXXXX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