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拘留决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湘0524司惩202号

被拘留人李赛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邱清洪、彭文献、李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赛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赛辉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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