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拘留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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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湘0524司惩202号 被拘留人李赛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邱清洪、彭文献、李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赛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赛辉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