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416,000元(系截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以及本金1,3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7月3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届时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玉山县金地天城10栋2单元302房屋和11号车库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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