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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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陵川县某村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厕所改造工程款7065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将工程款全部偿还为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陵川县某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