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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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中银鼎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晋08司惩17号 被拘留人:史涛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银鼎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涛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涛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本院报告其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史涛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