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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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陵川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某公寓使用权合同》; 二、被告陵川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105000元,并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陵川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