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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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巧玲门市部 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
类型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0321民督5号 申请人:平定县巧玲门市部。 经营者:***,女,****年*月**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平定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 法定代表人:岳晓旭职务:队长。 申请人平定县巧玲门市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平定县巧玲门市部、***称,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申请人因单位机械工具配件需要,向申请人陆续购买了各类工矿配件货物。此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双方经对账,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与申请人签署了“对账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货款为139363.35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给付货款139363.35元,并提供对账询证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平定县巧玲门市部、***货款139363.35元。 申请费1029元,由被申请人平定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斌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海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