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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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房屋维修费1241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计取1391.5元,由被告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