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大黄山兴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长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大黄山兴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长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6316196.2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长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3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0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长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0元,被告新疆大黄山兴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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