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吐鲁番港城投资有限公司 吐鲁番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吐鲁番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JX-205)、商铺委托经营合同(JX-205); 二、被告吐鲁番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9,950元、支付违约金1,099.5元,合计111,04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72元,减半收取1,557.36元(立案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8.51元,由被告吐鲁番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