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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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323执恢14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323民特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车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长安牌轿车一辆。 二、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树浪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卢敏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