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执行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323执恢14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323民特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车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长安牌轿车一辆。

二、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树浪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卢敏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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