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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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随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1.5分计算。其中本金25000元利息给付时间从2015年10月08日起至2019年05月16日止。本金20000元,利息给付时间从2019年05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金15000元,利息给付时间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03月30日至。本金11500元,利息给付时间从2020年03月31日起至2020年08月20日止,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