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521047.77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还款3020万。以上所列本息总额不能超过以下七笔数额之和:①100万元自2011年1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②700万元自2011年1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③200万元自2011年1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④299万元自2012年7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⑤300万元自2013年3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⑥500万元自2013年1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⑦600万元自2013年1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15.0元,由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