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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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或者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子 君 审判员 艾晓莹审判员李明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鹤 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