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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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延边丹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退出经纬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二、被告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移交电梯的维修和保养资料、已入住或未入住全体业主基本情况资料、室内外清洁用工具、广告位业主基本情况材料; 三、驳回原告延吉市经纬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