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7501执68号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姚克林(曾用名:孟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吉林省大兴沟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检查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大兴沟林业局。

关于姚克林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0)吉75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克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执行姚克林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克林于2020年9月24日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2020)吉75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对姚克林的罚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邱新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兴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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