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冯建明对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冯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袁溢贤、袁浩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建明工程款153540.3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上合计253540.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袁溢贤、袁浩贤负担2819.34元,冯建明负担7622.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袁溢贤、袁浩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冯建明负担5221元,余5221元退还冯建明;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2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负担5221元,余5221元退还该公司;公告费600元,由袁浩贤、袁溢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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