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 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98241.91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9.34%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的抵押物(2个盐酸储罐38%V=10m3、2个盐酸储罐31%V=10m3、1个氨水储罐V=2m3.D1200、7台三足式离心机SS-800、2个粗碱溶解及复盐结晶罐V=4m3.D1800*2200、3个盐酸计量罐38%0.3m3.D800*1000、3个盐酸计算罐31%0.3m3.D800*1000、2个复盐溶解罐V=5m3.D1800*2200、1个丁醇计量罐V=8m3.D2200*2200、1台复盐溶解泵Q=20m3/h.H=35m、6台板框压滤机F=15㎡、2个复盐罐V=0.7m3.D800*600、3个热水罐V=5m3、3台热水泵Q=20m3/h.H=30.8m、6个四环素盐结晶罐V=5m3.D2000*2300、6个四环素盐抽滤缸D1400*400、2个氨水计量罐0.5m3.D600*1000、3个废丁醇母液罐V=11m3.D1800*4300、2台废丁母泵Q=9m3/h.H=45m、3台丁醇泵Q=9m3/h.H=45m、3个热水罐V=1m3、2台热水泵Q=20m3/h.H=30.8m、1套双锥真空干燥器、1套双锥回转干燥器、3台丁醇泵Q=9m3/h.H=45m、1套丁醇蒸馏塔高20米、1个盐酸储罐20m3、2个丙酮贮罐8m3、2个丁醇贮罐15m3、1个丁醇贮罐7m3、2个丁醇初蒸釜15m3、2个废丁醇贮罐8m3、4个丁醇半成品贮罐8m3、1个丙酮精馏塔高13m、3个母液抽滤缸0.8m3、5个带池抽水环式真空泵SK-12、2个带池抽水环式真空泵SK-6、1个缓冲罐5m3、1个缓冲罐3m3、1个疏水罐1m3、1个疏水罐0.5m3、1个疏水罐1.5m3、4台冷凝器、1个丙酮计量罐0.2m3、1个丙酮计量罐0.6m3、1个废丁醇半成品中转罐1.5m3、1个废丁醇半成品中转罐1.5m3、1个废丁醇半成品中转罐1m3)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洺关镇太白路5号楼2单元5号(永房权证洺关镇字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洺关镇钛白路9号楼5单元7号(永房权证洺关镇字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洺关镇钛白路2号楼2单元4号(永房权证洺关镇字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8元,由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已由原告缴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