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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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4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审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