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047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库。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漾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婧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