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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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租金157203.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拖欠的每月租金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台路26号G栋之一厂房。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元,减半收取计2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德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7元,由被告中山市四通家具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61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