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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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9126.99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河北恒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中4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4元,由被告***、***、河北恒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17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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