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飞华涂料有限公司 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市飞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42,757元;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飞华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