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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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本金29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8,447,757.61元、罚息23,924,998.58元、复利725,447.72元(并按本案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和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8,005元,由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0,605元,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87,400元;二审诉讼费30,147元,由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