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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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 台山市嘉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堤东支行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白石支行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 |
| 类型 | 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9)粤07执保64号 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锦江、吴桂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现办理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堤东支行的账户44×××89的存款人民币172400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5769.03元; 2、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账户63×××07存款人民币172400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996.42元; 3、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白石支行的账户95×××93存款人民币172400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7143.47元; 4、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的账户80×××58存款人民币172400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601.54元; 5、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的账户80×××95存款人民币17240000元,实际冻结人民币7361.86元; 6、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股权; 7、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韬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XXXXXX股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上述公司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申请人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广东胜坚集团有限公司在台山市嘉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的财产线索,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已注销。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人江门斯高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周辉、余国明0750-3936174、393665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