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天凯机电有限公司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欠款1,670,271.74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自2012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利款636,232.6元,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时出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23元,由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反诉费1,180元,由被告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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