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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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尚邦高性能复合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城县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49,075.84元、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利息249,075.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尚邦高性能复合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玲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842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