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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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达通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786.3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合计5,406.60元。上述款项共计15,192.9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