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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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97160.74元,***已支付101831.66元,剩余95329.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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