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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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97160.74元,***已支付101831.66元,剩余95329.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