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至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37347.4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5179.1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6928.0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7339.7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原告***、***、***、***负担101元,被告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