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3,152.51元及自2020年6月29日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6%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存在原告处的8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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