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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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 莆田市凤凰山金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2民初5383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法定代表人:庄铭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凤凰山金店,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2100014708。 法定代表人:卓玉泉。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凤凰山金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梦馨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淑萍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