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喜盈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和***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C2016055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喜盈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办理双方签订的编号为C2016055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并返还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2403.35元及违约金192181元; 四、***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913元。 案件受理费13588.1元,减半收取计6794.05元,由***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