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忻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 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旭日升贸易有限公司 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拆除第三人忻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忻城县间房屋(房权证忻字第××号)补偿款2,500,000元; 被告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44980元(减除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以尚欠的拆除补偿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分段计算,共568天,利率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共同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拆除补偿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款项汇至法院账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7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59元,由被告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宜春市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