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2550号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6308192010J。

法定代表人:米兴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媛,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58556948。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宁晋县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统一实施信用代码:911305285924800003。

负责人:张小彦,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宁晋县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胜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阿佩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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