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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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和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华商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人民币9750万元,利息3011666.6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其后发生利息至2019年11月29日,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并上浮50%计算; 二、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在上述判项一范围内,对被告辽宁华商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清单附后);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58元,由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华商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