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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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东北MALL一期项目051#、052#楼及裙楼工程的工程款21,862,814.00元,东北MALL项目二期B区(二标段)工程982,914.48元; 二、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东北MALL一期项目051#、052#楼及裙楼工程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日万分之三点三计付,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以1,717,085.5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以8,217,085.52元(1,717,085.52元+应支付6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7,009,585.52元(1,717,085.52元-1,207,500.00元+应支付6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以13,509,585.52元(7,009,585.52元+再支付6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16,509,585.52元(13,509,585.52元+再支付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以20,609,585.52元(16,509,585.52元+支付4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以21,771,719.00元(20,609,585.52元+再支付1,162,133.4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862,814.00元(21,771,719.00元+91,095.00元)为基数;东北MALL项目二期B区(二标段)工程,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以工程款1,876,785.48元及撤场补偿金1,406,129.00元合计3,282,914.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以982,914.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2,914.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对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21,862,814.00元范围内及相应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1.00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801.00元,由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